
发布会现场 记者 赵黎浩 摄
破坏生态环境、水资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烈士名誉……10月10日,在《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新闻发布上,云南省检察院通报了10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件,记者了解到, 4年来,云南全省检察院共办理各类公益诉讼案件13576件,切实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
发布会上,云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施建邦介绍,全省检察机关牢记“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的职责使命,集中力量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荣誉名誉保护等五个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探索推进文物设施、古建筑群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留住”绿水青山 今年监督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
据介绍,自2015年7月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立办各类公益诉讼案件13576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1578件,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15件,全省基层检察院实现了公益诉讼办案全覆盖,5件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全国典型案例发布。
通过办案,督促修复被污染、损毁和违法占用林地、耕地15126.61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289.26公里,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面积51603.5亩,督促清理垃圾1.24万吨;促成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9.64亿元,收回被套取、冒领的国家补贴资金等国有资产2658.02万元,督促违法企业或个人赔偿公益损失817.96万元。
其中,昆明市检察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发检察建议后,推动清理整治6733户未亮证网络餐饮商家,联合市教育局对27家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集体约谈,专门制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
此外,以金沙江水资源保护、岸线资源保护及森林草场、野生动植物保护领域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为重点,云南全省检察机关集中查办了一批非法采石采砂、非法围租养殖、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杀野生动物及贩卖野生动物制品的公益诉讼案件。为强化保护效果,今年全省检察机关将“专项监督”的范围延伸到九大高原湖泊的保护治理。
发布会上,云南省检察院通报了10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件,涉及破坏生态环境、水资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烈士名誉等范围。
安宁温泉地下水资源破坏严重 检察院公益诉讼促成“史上最严地下水保护措施”
由于无序开采、管理不规范,昆明安宁地下水资源破坏严重,热田面积缩小,热水井水温持续下降,由热水井变为冷水井的情况,甚至有的地热泉眼枯竭,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也严重影响了当地以旅游业为主的经济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安宁市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程序,2017年年底就温泉地下水资源保护向市国土、水务、财政等部门及温泉街道办事处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同时向安宁市委、政府做了专项报告。
安宁市委市政府成立“温泉历史文化规划保护指挥部”,制定了相关工作方案,同时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全程介入,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安宁市委市政府实施“史上最严地下水保护措施”后,温泉集镇核心区和外围辐射区共53眼井已经全部安装上电子计量和远程监控设施;温泉集镇范围内的市政供水管网已经全部铺通入户,居民生活用水做到冷、热水分离使用;严厉查处违法开采、销售地下水行为,封停违法水井。
伴随着地下水资源的逐步恢复和周边环境的改善,到当地旅游度假的游客越来越多,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当看到摩崖石刻旁正在源源不断涌出的清澈泉水时,有群众由衷地感叹:“公益诉讼促成了安宁史上最严地下水保护措施,也改变了安宁温泉的历史”。安宁温泉水资源整改治理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这是服务一方山水,造福一方百姓的大好事,是“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的直接体现。
坚决打击假盐销售 鲁甸检察院食药领域公益诉讼守护舌尖安全
2017年5月至9月,以胡某、郭某、段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共购进工业盐1349吨作为原料,用碘酸钾兑水后添加至工业盐中,翻包成“白象牌”加碘精制食盐销往昆明、昭阳区、鲁句县城及鲁甸县的12个乡镇。案发后,昭通市公安局追缴回已售出的假盐成品95.46吨。
2018年11月23日,鲁甸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胡某等3名被告按其销售额的一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95940元,并要求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鲁甸县法院及昭通市中级法院分别作出一、二审判决,认为该违法行为损害了广大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守护公众“舌尖上的安全”不可疏忽。云南省的129个县区均属于碘缺乏病病区,长期食用不合格的盐产品将会引起人体缺碘,导致甲状腺肿大等,严重影响人的身体健康。本案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依托刑事侦查、起诉,公益诉讼部门再根据自身职能及办案方向,进一步调整调查思路、收集完善证据;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上,尤其是惩罚性赔偿金适用的有效探索上,更需要法检两院针对具体案件、法律规定等问题多次磋商达成一致。这些办案经验,为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食品药品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侮辱孔祥磊烈士名誉 红河州检察院公益诉讼协调各方保证判决顺利执行
四川森林消防总队凉山州支队西昌大队四中队三班消防员孔祥磊在凉山森林火灾扑火行动中壮烈牺牲。2019年4月6日,孔祥磊烈士忠骨回归故里建水县,被告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性语言;熊某某在“英雄回家了”的帖子下面跟帖评论侮辱性语言,在“离家时是少年,归来时是英雄”的帖子下面跟帖评论侮辱性语言。
红河州检察院认为被告王某某、熊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表的言论已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对孔祥磊烈士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2019年5月17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红河州中级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分别判令两被告在《红河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于8月4日登报公开赔礼道歉。
两被告发表侮辱性言语的行为引发了当地部分网民的重点关注和声讨。对此,红河州检察院慎重选择办案时机,确保案件办理时效,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适时调整完善办案方案,快速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由于本案受到的关注度高,为保障庭审顺利和诉后成效,红河州检察院作了相应的预案,并向当地党委进行汇报,并与法院提前沟通,确保当事人自觉遵守诉讼程序和审判秩序,在各方协调配合下,案件得以顺利判决执行。
本案系云南省首例英烈名誉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此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为检察机关拓展公益诉讼办案空间积累了实践经验,同时也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奠定了基础。
责任编辑: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