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以来,车市上出现了一种新的诈骗方式。这种诈骗方式欺骗性很强,骗子对法律吃得很透,一些基层公安部门接警后,对案件如何定性吃不准,存在不受理或受理后不予以立案的情况;有的地方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检察院不批捕。由于定性不清、重视不够、打击不力等多种原因,目前此类案件在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城市有高发趋势,亟待各方对此予以充分重视。
案情简介▲▲▲
空手套白狼,编织“零首付购车”美梦
2014年初,浙江温州男子季某想购买一辆丰田汉兰达汽车。他在网上搜索相关购车信息时,发现网上有不少“零首付购车”的优惠信息,后来通过QQ认识了嫌疑人叶某。叶某称,可以帮其“零首付购车”。具体方法如下:
先由叶某帮季某垫付购车首付款,即购车全款的50%,以丰田汉兰达为例,车价28万元,那么叶某将帮季某垫付14万元的首付款,车子登记季某的名字,但车子先得由叶某保管。而季某凭借名下的财产即这辆汽车,可去银行办理高额透支的信用卡。办到信用卡后,他就可以透支一笔钱,用透支的钱还叶某垫付的首付款,并给叶某少量好处费。叶某则将车子交还给季某。到此交易完成,叶某得到了好处费,季某则实现了“零首付购车”,还多了一张高额度的信用卡。季某盘算着这种空手套白狼的方法万无一失,便同意了叶某的方案。
车没套到,自己却中了圈套
很快,季某和叶某按照约定,去市区某丰田4S店购买汽车,叶某帮季某付了车子的首付款14万元,车主登记季某的名字,但车子由叶某保管。双方另外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季某在一个月内办好信用卡、透支14万元钱用于归还叶某并赎回汽车。此后,叶某失联了。但车子的后期付款还得按时向银行缴纳。于是,季某不但没了车,还得向银行按期交付购车余款,否则银行会起诉他。
过了近半年,季某还是找不到叶某,便去辖区派出所报警,派出所经办民警觉得这不像是诈骗案件,倒像是合同履行中的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受理后,民警认为立案依据不足,不予以立案。到此,原本以为能空手套白狼的季某,车没套到,自己却中了圈套。
案情分析▲▲▲
此类案件通常有两类受害人:一类是想优惠购车的人,一类是想办理大额信用卡或贷款的人。针对第一类受害人,犯罪嫌疑人以“零首付购车”为诱饵,通过与被害人签订高息抵押合同将被害人车辆据为己有,并销赃获利。针对第二类受害人,犯罪嫌疑人以“办理大额信用卡”、“快速办理贷款”为诱饵,借口称要以受害人名义购买一辆轿车,再利用受害人名下的轿车作为财产去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待实际控制受害人车辆后,将其抵押变现,最终一步一步实现自己诈骗的目的。
此类案件虽然看似合同纠纷,但撇开一切干扰,首先可以确定它不是纠纷。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合法财物,只是使用了一些障眼法。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并非真要帮受害人购车或办理信用卡,虽然所购得的车子登记为受害人所有,但车子实质上没被受害人持有,而是被嫌疑人转手了。二是犯罪嫌疑人隐瞒真相。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隐瞒了自己真实的目的,也隐瞒了将车子抵押的真相。其实质是犯罪嫌疑人将车子抵押后不仅收回了“诱饵”即先期垫付的首付款,还赚到了一笔手续费和差价。所以这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诈骗手段。但具体的罪名,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可能分别够成: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犯罪危害▲▲▲
一是侵犯了车主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实际上并未有将车辆归还给车主的打算,而是采取各种方法拖延车主赎回车辆。一般情况下,嫌疑人在得到抵押车辆后会在第一时间将车辆转手变现。
二是造成车主违约,将经济损失转嫁给银行或金融公司。被害人因无法找嫌疑人赎回车辆,且还要缴纳后续购车款,不少车主发现被骗后选择拒不还贷,将经济损失转嫁给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
三是大量涉案车辆滋养汽车黑市,危害社会秩序。嫌疑人拿到抵押的车辆后,由于不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遂通过黑车市场低价抛售车辆,赃车再次流入社会,而赃车买主也无法为汽车买保险和上牌,只能套牌行驶。由于购车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发生较大交通事故时赃车买主便将车辆丢弃并逃之夭夭,危害交通安全,甚至有的买主将赃车用作违法犯罪的工具,危害社会安全。
侦破难点▲▲▲
案件定性难。温州警方在2014年初发现此类案件,由于犯罪模式新颖,案件民刑交叉,在全国范围内难以找到案例。事实上此类案件的定性还处于调查研究阶段,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的罪名有: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要根据每个案件、每个环节实际情况再细分,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东西,比较复杂。
“零口供”使侦查突破难。在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一般拒不交代其犯罪行为,辩称自己合法销售车辆或按照程序办理贷款、担保业务。犯罪嫌疑人的“零口供”使侦查陷入僵局,需要开展大量的外围调查取证工作。
犯罪手法隐蔽,调查取证难。犯罪嫌疑人自称是合法销售汽车,银行账户中资金往来均属正常购车、垫付贷款,一些受害者被骗后还不知道自己被侵害的事实。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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