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武疯子”连续伤害多人、致死一人
2014年12月6日,江苏省兴化市某村村民闵某持刀砍伤其奶奶和邻居数人,又用砖头将自己的爷爷砸死,接着将邻居李某等两人砸伤。案发后,兴化警方迅速介入,立即将闵某控制住。2014年12月7日,兴化警方依法将犯罪嫌疑人闵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
同年12月8日,兴化警方委托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闵某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闵某有“分裂样精神病”,作案时及目前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12月19日,兴化警方收到《鉴定意见书》后,依法对闵某解除拘留、撤销案件,并于当日将闵某送至兴化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12月26日,兴化警方将《强制医疗意见书》连同卷宗移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目前,兴化警方等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再行执行强制医疗。
主张观点
精神病人社会危害较大的,予以强制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强制医疗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犯罪行为的暴力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二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鉴定的必经性,经过法定程序鉴定;三是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危险性。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精神病人“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也就是说,也可不予以强制医疗。警方要从精神病人社会危害性和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监护医疗意愿或能力两个方面,判断是否对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
笔者认为,对于精神病人确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其家属、监护人无监护医疗意愿或能力的,应当予以强制医疗;对于精神病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如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则不论家属、监护人有无监护医疗的意愿或能力,一律要予以强制医疗。
本案中,闵某实施的行为已经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可以报请强制医疗。而因为闵某实施的是严重暴力犯罪中的故意杀人行为,所以无论其家属是否有自行监护医疗的意愿或能力,都必须报请强制医疗。
程序启动
启动程序包括“申请制”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2条更加详细规范了具体操作:对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后,由检察院作出是否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若检察院最终作出不申请决定,那么会向公安机关出具《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应及时将该决定书内容告知家属及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5条又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启动的两个方式:一是申请制,即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制,即人民法院在人民检察院未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证据要点
办理强制医疗的证据要求等同于普通刑事案件
强制医疗案件的证据规格等同于普通刑事案件,重点从以下4个方面查明相关事实:
1、涉案精神病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基本信息。
2、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事实证据材料。通过全面收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开展勘验检查、鉴定比对等侦查活动,全面查清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事实证据。
3、准确认定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前,应当从涉案精神病人既往病史、家庭条件、所患精神疾病的病理和治疗规律等方面入手,全面调查涉案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具体认定时还要结合相关鉴定意见作为参考。
4、涉案精神病人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是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必经程序。
实施难点
对于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如何界定、怎样执行以及在何处执行等问题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3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只是规定了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对于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如何界定、怎样执行以及在何处执行等问题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目前,已有部分省市就强制医疗案件的办理出台了相关规定,可作为今后健全、完善强制医疗案件办案程序规定的参考。
对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所规定的“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笔者以为这是对不具备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条件情形的一种补救。对于不具备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条件的,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都可以直接送医院接受临时治疗,将精神病人送至具备资质的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送医院时,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应详细告知医院的医务人员精神病人之前的暴力行为,并应当将医院开具的入院证明附在报请强制医疗意见的卷宗内一并送检察院。
强制医疗机构是专门性质的安康医院还是普通的精神病医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5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是对精神病人长期的医疗与诊治活动。人民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应当将强制医疗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及时送交有资质进行强制医疗的机构执行。
关于强制医疗的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仅笼统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后负责送交强制医疗,但具体的强制医疗机构是专门性质的安康医院还是普通的精神病医院,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解释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各精神病医院之间互相推诿扯皮,最终只能由公安机关协调处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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