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储户张先生是平安银行成都金融城支行的客户,去年8月4日下午,信息显示他平安银行储蓄卡里有9576.64元存款被取走了,地点在莫斯科的一台ATM机。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共识,于是张先生向法院起诉了平安银行成都金融城支行。经审理,法院近日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所有被盗资金9576.64元。
储户银行卡里近万元遭异地盗刷,储户称自己无过错,银行称管理规范,究竟该由谁担责?目前从法律上来说,仍然是一种无解的局面。笔者认为,银行卡遭盗刷,倒逼举证责任倒置。对于存放银行资金意外减少的情形,举证责任到底在银行还是在顾客,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尽管目前“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领域的一般原则,但我国法律对医疗事故、行政诉讼等一些特殊的法律行为,也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原告只要证明自己有被侵害的事实,被告必须提供自己没有实施该侵害行为的证据,否则便要承担法律责任。可见,举证责任倒置一般适用于一方较弱、一方较强的两个法律主体之间,并倾向于保护弱者权益。而在银行卡遭盗刷纠纷中,储户相对银行无疑是弱者。更何况,保证储户资金安全,本身就属于银行服务的一部分,作为专业金融机构,银行当然应尽到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