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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犯罪的自力救济行为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2020-09-05 10:43 来源: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     作者:彭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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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是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包括强制(一方依靠自身实力不顾他方意愿而强迫其服从自己有关纠纷解决的安排)和交涉(双方凭实力共同协商处理纠纷)。除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自力救济往往在民法上构成侵权行为,在治安、刑事上构成治安违法、刑事犯罪行为。故不是所有的自力救济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都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只有在进行自力救济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了《刑法》的,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必须把握好这一执法原则,否则构成不作为或越权执法。
 
 
       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在处理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电子公司)与租户的自力救济一案中,就很好把握了这一执法原则,既依法履行职责、处罚了治安违法行为,又没有超越职权、插手民事纠纷,赢得了两审法院的支持,值得执法民警学习。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电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新澄路78号厂房后,对于拍卖前的原有效租赁户采取了自力救济手段,如设置栏杆、伸缩门加锁、每次进出登记等方式,致租户进出不便产生争执,电子公司及其员工与租户均反复报警,意图通过公安部门帮助其自力救济。昆山市公安局对每一次报警都予以受案调查,对没有违法事实的行为,均依法终止调查;对治安违法行为,均依法予以处罚。如:汪某因谎报案情(称“有驾驶员撞其”)被拘留处罚;潘某某因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被拘留处罚,且查实该报警事项系双方民事争议引起,故作出终止调查决定。
 
       电子公司因未达到通过公安部门帮助其自力救济的目的,自2018年8月6日至同年10月20日,先后对昆山市公安局提起十三起诉讼,诉讼理由均是:昆山市公安局传唤其员工违法、制止其自力救济违法、对违法行为人不处罚违法;诉讼请求均是:要求昆山市公安局支持其自力救济行为等等。
 
一审裁定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新澄路78号房屋所有权,该厂房系带租拍卖。电子公司明知是带租拍卖,清楚与原租户之间会有法律争议,但其取得该厂房后未以司法手段解决与原租户的租赁合同问题,而是采取自力救济对配电房采取装锁、砸锁等手段与原租户产生纠纷,并反复报警,意图通过公安机关达到其自力救济目的。昆山市公安局查明系民事纠纷,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作出终止调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电子公司在未达到通过公安局自力救济目的后反复提起诉讼,已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恶意明显,故依法裁定驳回电子公司的起诉。
 
二审裁定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电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昆山市巴城镇新澄路78号厂房,该物业系带租拍卖。上诉人与租户之间在厂区大门进出、水电管理等问题上发生的持续争执实质属于新房东与原租户之间的租赁纠纷,该争议理应通过民事司法途径解决。对于各方在争执过程中实施的自力救济行为,除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被上诉人昆山市公安局不具备查处之职责。而根据查明事实,上诉人在短期内反复报警,要求被上诉人支持其自力救济并对租户的自力救济行为进行查处,其报警实质已不是要求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而是意图借用公安机关警力解决其民事争议。因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再具有依法应予保护的诉讼利益,也与行政诉讼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相悖,故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对民事争议引发的自力救济等行为,当事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应如何查处的问题。对这类行为,公安机关既不能不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也不能越权插手民事纠纷。因为前者构成不作为,后者构成越权执法。民警执法中,具体应在以下方面注意:
 
一是
       对自力救济引发的警情,民警接警后,不能一律以民事纠纷为由不予查处,对其中的治安违法及犯罪行为,必须立即依法查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案件,要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证据清单》《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付报案人。根据第六十七条第四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传唤、处罚决定等要通知家属。
 
       本案中,原告电子公司与原租户在各自采取自力救济维权过程中,实施了部分治安违法行为,昆山市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传唤、处罚,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如:对汪某谎报案情(称“有驾驶员撞其”),对潘某某阻碍民警执行职务,都依法进行了治安拘留处罚。
 
二是
       对自力救济引发的警情,报案事项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要当场口头告知报案人,或事后向报案人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避免构成不作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接报案时能当场判断清楚报案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民警要立即口头向报案人进行告知;报案人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则不能口头告知,应事后进一步审查:确实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要事后及时向报案人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则应依法查处。
 
       本案中,由于自力救济双方纠纷持续时间长,案情复杂,昆山市公安局没有轻易口头告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或者向报案人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而是对每一次报警都予以受案调查,对查明系民事争议、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都依法作出了《终止调查处理决定书》,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
 
三是
       对自力救济引发的警情,案情复杂,民事纠纷和治安违法交织的,要全案调查处理,并在法定办案时限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避免不完全履行职责或办案超期。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查明没有违法事实的,要依法作出《终止调查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根据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经查明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以及证据已穷尽、现有证据仍不能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要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根据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查明确有违法行为的,要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本案中,原告电子公司取得带租拍卖物业后,对原有效的租赁户采取自力救济,如设置栏杆、伸缩门加锁、每次进出登记等方式,致租户进出不便产生争执,电子公司及其员工与租户均反复报警。鉴于案情复杂,民事纠纷和治安违法行为交织,昆山市公安局对每一次报警都予以受案调查,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处理。
 
       一方面,对查明没有违法事实的行为,昆山市公安局均依法终止调查,作出《终止调查处理决定书》。如:就“配电房财物被损坏”,双方多次报警,昆山市公安局于2018年8月23日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调查。在此后就配电房的互相拆锁装锁行为又有报警,昆山市公安局认为系民事争议引起纠纷未对互相拆锁人予以处罚,作出了终止调查处理决定。就电子公司员工潘某某报警事项,经查实该报警系双方民事争议引起,故作出终止调查决定。
 
       另一方面,对治安违法行为,昆山市公安局均依法予以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如:对汪某谎报案情(称“有驾驶员撞其”),对电子公司员工潘某某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均依法作出了治安拘留处罚。
 
四是
       自力救济行为没有治安违法或触犯刑法的,是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民警不能越权执法、插手民事纠纷。
 
       本案中,对双方的民事争议行为,昆山市公安局都依法终止调查,没有越权作出治安处罚。原告电子公司对昆山市公安局不支持其自力救济、对租户自力救济行为不进行查处不服,先后提起了十三起行政诉讼。两审法院均认为原告(上诉人)电子公司对配电房采取装锁、砸锁手段,同时报警,意图通过公安机关达到其自力救济目的。在未达到通过公安局自力救济目的后反复提起这些起诉,已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恶意明显。其与租户之间的租赁纠纷争议,应通过民事司法途径解决。对于各方实施的自力救济行为,除治安违法的,昆山市公安局不具备查处之职责。
 
       本案中,昆山市公安局没有超越职权、插手民事纠纷正确,原告(上诉人)电子公司不依法通过民事司法途径解决民事争议,反复报警要求公安机关越权解决民事争议无法律依据,故两审法院均裁定驳回了电子公司的起诉,均完全支持了昆山市公安局的终止调查处理决定。
 
责任编辑: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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