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初,高某将自己购买并管理使用的一辆某牌照轿车挂到网上出售,余某与高某联系后,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该车并签订有买卖协议,但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4年10月25日,余某的朋友驾驶这辆轿车到开封游玩,途中遇到交警检查,被告知该车的证件是伪造的,车辆涉嫌盗抢。警方依法扣押了这辆车。余某知晓后,要求高某解决未果,于是,以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时高某有欺诈行为为由,起诉至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高某返还余某购车款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从高某处购买的机动车系盗抢车辆,虽然二人所签机动车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协议中所指向的标的物不合法,转让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二人所签协议属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闻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