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某公司送货员王某因为没有“管好”自己的小电电,导致其“自跑”撞死路人,王某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6月22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骑电动车下车后不关电源、不拉手刹,这些在平常看起来无关紧要的坏毛病却会酿成大祸。
今年48岁的王某是河南省许昌某商贸公司的送货员,平时负责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商贸公司给市区各大超市送货。2014年10月18日下午3点多,王某拉着公司的货品给某大型超市送货,送完后在回去的路途中感到口渴,于是将车骑到某公交站点,准备取出放在驾驶座下的茶杯喝水。
因为没离开三轮车,王某下车后既没关电源,也没有拉手刹。当王某掀开驾驶座椅,取出茶杯时,三轮车突然自动向前驶去。王某见此情景,连忙用右手拉着车子把,左手拉着驾驶座上的扶手,想跳上三轮车,却被急速向前的三轮车甩倒在地。
随后,三轮车撞烂护栏冲到路南侧,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崔老太撞倒并继续前行。直到三轮车撞到一辆电动轿车车头后才停住。王某气喘吁吁地赶到后,将三轮车电源关掉,路人发现后赶紧拨打了报警与急救电话,崔老太被送往医院医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与崔老太家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家人谅解。
■判决
今年6月22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王某能当庭认罪,确有悔罪之意,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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