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车开车门时,车门撞倒路过的人,对方三人中两人受伤,一人死亡。对此,汽车司机可能承担怎样的责任呢?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个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
身边的事儿
今年3月16日上午,河南省长葛市民张伟开车外出办事,到达目的地后,张伟把车停靠在路边开门下车。就在这时,赵广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张伟打开的车门发生碰撞,电动车后座上的赵圆圆和余丽应声倒地。赵广、赵圆圆受伤,余丽因头部严重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结果
长葛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伟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张伟将车辆停靠在路边,没有注意到自己开车门的行为已经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且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近日,长葛市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张伟依法提起公诉。
小知识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一般会把交通肇事罪简化为“车撞人”,这是一个误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因此发生重大事故的,就可以构成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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