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生是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的一名农民,平时靠外出打工维持生计。2013年11月,张生的朋友张友找到他,让其帮忙办张信用卡供自己透支购车用。张生为了帮朋友忙,就同张友到银行使用虚假的资信证明办理了一张额度为50万元的信用卡,并将卡激活后交由张友使用。之后,张友使用该信用卡套取现金46.7万元,并以张生的名义购置丰田轿车一辆。
购车一周后,在张友的劝说下,张生未按合同约定将所购车辆向银行抵押登记,而是应张友要求和他人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将该车过户至他人名下,用于抵顶张友的个人债务。后经银行多次催收,所欠款项一直未能归还。公诉机关以张生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结果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金额,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
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法理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张生作为持卡人,其与银行之间已形成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相关规定,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账户,其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合理使用信用卡和及时归还已消费款项及相关费用的义务。在持卡人授权他人使用信用卡的情形下,其归还透支款项的义务依然存在,并没有因此而发生转移。持卡人在明知实际使用人透支款项可能要自己代为归还的情况下,仍愿意将信用卡和密码交付他人使用,其对透支的后果是一种放任态度。
被告人张生将以自己名义办理的信用卡交给了张友使用,在明知张友使用该信用卡大额透支购买车辆后,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且积极帮助张友转让抵押物,造成大量钱款无法归还,且超过期限透支信用卡金额,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
归还,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生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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