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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车可不按新车买价足额投保

2015-09-07 18:38 来源:河南法制报     作者:周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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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除了为汽车购买交强险以外,许多司机也会选择为爱车购买一份机动车损失保险,以备在出现意外时尽量减少自己的损失。但是无论是新车还是旧车,大多数司机都是按照新车标准足额投保。在现实中发生意外后,保险公司却常常只愿意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值标准理赔。这样司机投保的价值高,获得理赔的价值却少。
       事实上,大多数司机不知道,旧车可以按折旧后的价格投保,这样发生意外后获得相应理赔才算公平。


 

       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的蒋先生有一辆奥迪轿车。2013年10月24日,蒋先生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35万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10月25日至2014年10月24日。保险单显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07年4月30日,新车购置价一栏显示为35万元,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约定为35万元。2014年2月23日,蒋先生的司机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蒋先生方负事故主要责任。奥迪轿车受损,经鉴定维修费用约为40.7万元。蒋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车损无果后诉至西峡县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旧车按新车购置价足额投保,发生车辆全损事故时,该依据何种标准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车辆的实际价值(折旧后的价值)赔偿。原告车辆系2007年4月30日购买,截至发生保险事故时按82个月折旧0.6%计算应为350000×0.82×0.6%=172200元。原告车辆已全损,保险公司应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实际价值172200元的基础上,扣除对方交强险应承担的部分,按原告方在交通事故中的主要责任按比例承担70%即(172200元-2000元)×70%=11914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车辆损失鉴定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受损经鉴定维修费用为40.7万元,推定为全损,超过被保险金额35万元,保险公司应在被保险金额35万元范围内赔偿,扣除对方交强险应承担的部分,按原告方在交通事故中的主要责任按比例承担70%即(350000元-2000元)×70%=243600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按照投保时的新车价值减去投保至车辆事故期间的折旧价值进行赔偿。原告车辆从2013年10月24日投保到2014年2月23日发生事故历时4个月,按保险条款约定月折旧率0.6%计算,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价值应为350000元×(1-0.6×0.04)=341600元,应由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35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扣除对方交强险应承担的部分,按原告方在交通事故中的主要责任按比例承担70%即(341600元-2000元)×70%=237720元。
    判决结果
       西峡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第三种意见,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蒋先生车辆损失共计237720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本案维持原判。
    综合分析
       本案主审法官苏晓伟表示,判决结果采纳第三种意见,是因为:
       1.旧车投保车损险时,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保险公司目前普遍采用的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二是按照车辆现有实际价值投保;三是车主与保险公司商量,以双方的协商价格投保。保险公司一般默认车主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对其他方式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但出现车辆全损时,保险公司只按照车辆实际价格(折旧后的值)理赔,而非新车价格,这相当于在投保时多收了车主一笔保费,对车主来说显失公平。原告车辆为2007年4月30日注册,2013年10月24日投保时车辆已购买六年半,若按第一种意见,原告投保时车辆新车购置价为35万元,原告即使足额投保,保险金额最多应为350000元×(1-0.6%×0.78)=190400元,而不应该为35万元。
       2.车辆全损情况下,如果按照新车价值进行赔付的话,将使得一辆使用6年之久的车辆经过保险事故后,得到与一辆新车一样的赔偿,对保险公司显失公平。
       3.原、被告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为35万元。保险公司按照35万元的保险标的收取保险费,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保险车辆受损经鉴定修复费用超过实际价值35万元,应视为全损。原告车辆从2013年10月24日投保到2014年2月23日发生事故历时4个月,按保险条款约定月折旧率0.6%计算,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价值应为350000元×(1-0.6×0.04)=341600元,应由被告在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35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
       综上,旧车按新车购置价足额投保,发生车辆全损事故时,保险公司只按车辆的实际价值(折旧后的值)赔偿,对按照新车价格缴纳保费的车主显失公平。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认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损失为投保时的新车价值减去投保至车辆事故期间的折旧价值。
责任编辑:新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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