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纠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决定,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十)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十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十二)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举报方式
有奖举报采取实名举报方式,匿名举报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不在奖励范围内,消防救援机构将保护举报人隐私。
1
电话、传真举报。
举报人可拨打“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热线或各区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可通过拨打市消防救援机构传真电话“27359900”或各区消防救援机构传真电话进行举报。
2
互联网媒介举报。
举报人可通过腾讯微信客户端,登录“天津消防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小程序进行举报,也可通过其他网络途径进行举报。
3
来信、来访举报。
举报人可来信举报,邮寄地址为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708号,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火灾隐患举报信箱(收),邮编:300090;可到市、区两级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来访举报。
三、奖励标准
举报下列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举报的火灾隐患,依法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奖励400元;
(二)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的,奖励300元;
(三)举报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0元;隐患危险性大,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奖励200元:
①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②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四)举报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0元;隐患危险性较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奖励100元:
①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②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④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⑥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以上情形发生在居民住宅区的,奖励20元。
(五)举报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0元:
①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③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奖金领取
(一)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具体负责举报投诉核查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进行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等领奖信息登记,逾期未进行领奖信息登记,或者按照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在奖金发放期间内确实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领奖。
(二)举报人进行领奖信息登记时,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五、原则和要求
(一)同一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两名以上举报人的,只根据系统登记时间奖励先举报的人,并告知其他举报人奖励情况。对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二)一个月内对同一火灾隐患发生地、场所、单位同一类别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且只奖励一次,并告知其他举报人奖励情况。同一举报人每月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0元。
(三)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将撤销奖励追讨奖金,并纳入公民诚信平台。以上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张阳